青统办[2015]55号
各市、州统计局,局属各单位:
近期,中央领导同志针对一些地方统计数据造假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家统计局高度重视,对净化统计调查环境、严惩统计上弄虚作假、提高数据质量作出了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统计局文件精神,以钢的意志、铁的纪律,坚决惩处统计上弄虚作假,坚决遏制并最终消除数字上腐败,确保统计数据实打实、硬碰硬、不带任何水分,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扎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近几年,我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个别地方行政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等行为仍时有发生,个别企业不抵制干预本企业依法独立报告权益,极少数企业在联网直报报数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谋取自身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损害了政府统计公信力和权威性,各级统计局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牢记“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的统计职业道德,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坚决捍卫统计数据的权威和尊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搞准搞实统计数据
严格履行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法定职责。各级统计局必须严格依法独立组织实施调查、独立上报统计数据、独立开展统计监督,坚决抵制任何形式对统计调查的干预干涉,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统计数据造假行为。
坚决清理废除违背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坚决清理废除由政府部门直接给企业下达经济指标并诱导、要求企业按指标报数的文件,要求企业在上报数据时先要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以及将统计部门列为经济增长、居民收入、节能降耗等第一责任单位的文件。今后,如果发现还有上述三类文件,省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以涉嫌有组织的统计数据造假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严格执行《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始终坚持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篡改统计资料、编造统计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必须对所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严守联网直报“四条红线”,加强统计监督检查,制止一些部门和单位为完成目标任务“冒名报送、指令报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调查频率、统计资料报送方式和时间要求等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和上报统计数据,未经省统计局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变更制度规定事项,必须切实维护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各级统计局要按照《青海省统计质量控制办法》遵循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致性、适用性、可获得性和经济性的质量评价标准,加大对统计数据生产流程的质量管控,科学审核评估统计数据,对数据偏差较大的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省统计局评估地区数据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决遏制统计上弄虚作假
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各市、州统计局要积极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在完成年初签订统计执法目标的基础上,西宁市统计局直接检查单位不少于30家,海西、海东统计局直接检查单位不少于20家,海南、海北统计局直接检查单位不少于15家,黄南、果洛、玉树统计局直接检查单位不少于10家。各专业处要加强联网直报平台数据的监测工作,对数据上报异常的企业要进行统计查询,省局将于7月底前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专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特别是对干预调查对象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通报曝光、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特别重大的数字上腐败案件,省局将会同省监察厅共同查处。
严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各市、州统计局要把查办的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及处理意见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将对各市、州统计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办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坚决纠正执法不严、重查轻罚,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行为。对查实的各种数字上的腐败行为,按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依法惩处,特别是对有组织的统计数字造假,党政领导干部纵容、指使、强令统计数字造假,统计人员知法犯法、编造虚假数据、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等行为,坚决予以惩处,绝不姑息手软。
认真执行约谈、通报和媒体曝光制度。省局直接查处且属实的案件,省局将约谈相关市、州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特别重大的统计数字造假案件将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市、州要逐步建立约谈制度,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曝光。对于严重失信企业严格按照《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同时,公示信息还将逐步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系统。